遛狗的正确套路—除了牵绳还要做些啥?

都说“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养猫猫狗狗等宠物也是一种有爱的体现,但是有时候忠实的狗狗情绪也会波动,特别是夏天来临,人们外出散步、遛狗频率均增大,但却忽视了给狗狗戴护具,意外和风险也随之增多。
小编今天讲下面这则案例,希望借此给您提个醒
一朝被狗咬 身心俱受创

2019年9月一天傍晚,凉风习习,陈先生像往常一样牵着自家草狗在小区内散步,返家途中,突然从旁蹿出一条成年金毛犬扑向草狗,好在被陈先生和金毛犬主人陶先生及时拉开,陈先生以为危机就此化解,不料,金毛犬再次发狂,这次它直扑陈先生,猛然咬伤了陈先生的右小腿,致使陈先生顿时鲜血直流、疼痛难忍。
陶先生见状自知事态严重,等陈先生妻子顾女士赶回来后,为二人打车赶往医院。医院诊断陈先生伤情为被狗咬伤,且属于最严重的“三级暴露”,随即给予陈先生对症治疗。随后,陶先生亦赶赴医院,主动提出赔偿陈先生1,000元了结此事,陈先生夫妇认为该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双方不欢而散。后陈先生妻子顾女士报警求助,警察到场后因缺乏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而未成功调解。

赔偿终未果 无奈上法庭
次日晚,陶先生又联系顾女士,坦言自己愿承担事故的大部分责任,同时愿以2,000元了结此事,顾女士同意陶先生先垫付2,000元,陶先生旋即向顾女士完成微信转账。但未曾想到,后续几日陈先生腿部肿胀得愈发厉害,又不得已前往医院治疗。

这一次,医院陆续给陈先生开具了42天的病情证明单,这期间陈先生因无法出工开“滴滴”,遭受不少误工损失。后等到陈先生基本治疗结束,联系陶先生继续协商赔偿事宜时,陶先生认为陈先生索赔额过高而一口回绝,陈先生无奈提起诉讼,要求陶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

赔偿未到位 还需继续赔
庭审中,陶先生辩称,当初双方通话中可以反映,此事其已赔付陈先生2,000元解决完毕,并提供了当时的录音;且事发次日警方调出了现场监控,认为看不清到底是谁家的狗咬伤陈先生,自家金毛犬也拥有正规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事发系陶先生的金毛犬主动攻击在先,现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或其饲养的狗有故意挑逗、挑衅行为。
其次,虽然陶先生遛狗时牵了狗绳,采取了一定防护措施,但并未为金毛佩戴嘴套,而此项疏漏正是金毛犬咬伤陈先生的直接原因。
再者,陈先生当初并未对伤情引发的人身损害有充分认识,其后续治疗亦属合理,且陶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此前已了结此事。
综上,陶先生理应对陈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释明,陶先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希望在法庭主持下调解,同时提出愿意在已付的2,000元赔偿金之外再额外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12,000元,陈先生予以接受,一场因遛狗引发的风波就此平息。
法官寄语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不仅应为犬只束牵引带,如为大型犬只的,还需戴嘴套。本案中,陶先生养的金毛犬属大型犬只,其在遛狗过程中虽有牵引绳,但未给该金毛犬戴上嘴套,事发亦系金毛犬主动攻击,且未有证据证明陈先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陶先生依法应对陈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是让人欣慰的结果。
我们也在此善意提醒:养犬有风险,遛狗需文明、谨慎。
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