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安贞里居住 请问可以养大白熊犬么?
在北京的安贞里那里~ 就是那里有一个苏宁电器 就住在那个小区里面 房子肯定够大了 第一眼看到大白熊犬 就非常的喜欢~ 但是因为是大型犬 所以很顾虑到底能不能养 如果不行的话···有没有跟大白熊犬一样好看的狗狗啊~最后是白色的~
最好是白色的~如果不能养 能不能偷着养啊~ 真的非常喜欢呢····
最好是白色的~如果不能养 能不能偷着养啊~ 真的非常喜欢呢····
七色光
- 有效2021-8-19 17:39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依法制定本居住区养狗管理规定的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农村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养狗。
东、西长安街等主要道路禁止遛狗。主要道路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时,禁止遛狗。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区域内特定区域划定范围,禁止养狗、遛狗。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登记和年检养狗。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只允许养一只狗,不得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禁止养狗的具体品种、体高和体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狗区以外。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狗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符合养狗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养狗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狗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颁发的养犬条件之日起30日内,持证到居民区、县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将养犬带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养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健康免疫证书。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查一次,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年检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公安机关公布。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每只狗第一年1000元,后一年500元。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养绝育犬或者生活困难的寡妇养狗的,第一年管理服务费减半。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
养狗支付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和管理发生的服务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预算。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注册的狗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缴纳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狗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狗。
养果养狗人因某种原因确实需要放弃饲养的狗,应将狗送到狗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就这样。
第七条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农村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养狗。
东、西长安街等主要道路禁止遛狗。主要道路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时,禁止遛狗。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区域内特定区域划定范围,禁止养狗、遛狗。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登记和年检养狗。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只允许养一只狗,不得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禁止养狗的具体品种、体高和体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狗区以外。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狗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符合养狗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养狗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狗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颁发的养犬条件之日起30日内,持证到居民区、县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将养犬带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养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健康免疫证书。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查一次,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年检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公安机关公布。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每只狗第一年1000元,后一年500元。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养绝育犬或者生活困难的寡妇养狗的,第一年管理服务费减半。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
养狗支付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和管理发生的服务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预算。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注册的狗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缴纳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狗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狗。
养果养狗人因某种原因确实需要放弃饲养的狗,应将狗送到狗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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